3个法律文件大大减轻了限售国有股上市流通带来的压力。
国资委和证监会于7月6日联合发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个法律文件,通过规范国有股减持的方法,大大减轻了限售国有股上市流通带来的压力。
尤其是《转让办法》的发布,不仅对于股市形成了短期的利好,还标志着国资委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已经挖开的通道上安装了调节阀,意在维护股票市场长期的稳定性。
监管层的精密设计
《转让办法》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受让方资格、价款支付、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
转让方式多样化。国有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
交易价格市场化。国有股转让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如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监管措施差异化。监管层以总股本10亿股为界限划分大盘股和小盘股,并且以总股本的5%确定净转让比例来区分监管措施。对于符合一定数量标准的国有股转让,监管层才会要求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效率化。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付款条件严格化。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法律责任明晰化。《转让办法》列举了多项违规行为,以及监管层可以针对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了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转让办法》还规定了对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包括实施违规行为的转让方、上市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人员、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批准机构有关人员、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有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
自主性与可控性
自主性和可控性是监管层制定三个法律文件所依据的重要思路。“所谓自主性,是指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基本由企业自主决定。特别是一定时期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规定比例(如占总股份的5%)以下的股份完全由国有股东自主决定。所谓可控性,是指国有股东转让大额股份(如一定时期内累计净转让比例达到或超过总股本的5%),以及协议转让股份行为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范围。”
显然这两个政策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来国有股股东已经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换取了流通权,得以自主地根据股改承诺的内容操作。新政策出台以后,监管层将要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有重大影响的股权转让,由国务院国资委报国务院批准。虽然监管层划定了一定比例的标准,但是国资委作为一个远离市场的行政主体,其对股权转让这种市场行为的灵敏度显然不如一线企业。监管层的行政审批如何既能保证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又能达到加强控制的目的,显然需要很高的监管艺术。